淮南全市通报

时间: 2024-03-11 02:12:16 |   作者: 江南体育客服QQ

  2020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食品、药品、特定种类设备、产品质量等各项安全监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972件,罚没款1785.41万元。

  杨某在未获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销售标注为“NVC雷士照明”LED平板灯458个,上述灯具经商标持有人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NVC雷士照明”专用权的灯具。杨某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458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587元,罚款91600元。

  淮南市某医院给患者输注超过有效期“钠钾镁钙葡萄糖注射液”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50000元。

  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豆干”(商标:豆腐佬,生产日期:2020-06-03,规格型号:500克/袋)经监督抽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0.90元,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某电厂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且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该电厂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当事人多收的环保电价款1821369.00元予以没收,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1倍罚款即5346.00元。

  凤台县城关镇某菜馆经营淮王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长吻鮠(淮王鱼)一条,罚款5500元。

  凤台县关店乡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商标为“辛美力”牌的复合肥料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总养分、氧化钾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0元,罚款2600元。

  田家庵区某快餐店经营的“油条”(标称加工日期为:“2020-09-17”,规格型号为:“散称”),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2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

  谢家集区某食品店,通过发传单吸引顾客到其店内,参加老年健康讲座和现场体验,以“听课送鞋子”、外出旅游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其保健产品-华孟牌灵芝液。当事人在开展商业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暗示华孟牌灵芝液的功能与中药灵芝相似,进行虚假陈述,夸大其保健功能,称其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50000元。

  淮南市某药房销售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使用经检验为不合格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

  2020年5月,消费者张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原计划利用假期旅游,但受疫情影响,无法顺利完成行程,遂要求退款无果。经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款2000元。

  2020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美容馆为自己孩子交钱矫正近视,配合经营者矫正结束后,并没取得有效的结果,消费者准备与经营者协商时,发现该店已关门。市消保委联系经营者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9000余元。

  2020年7月,谢家集消保委接到陈先生投诉,称其购买的特价皮鞋,刚穿四五天出现鞋底掉落的情况,消费者要求换货,经营者以发票标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只愿修理。谢区消保委认为,特价商品不等于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不合格商品,经调解,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更换新的皮鞋。

  2020年8月,消费者朱女士投诉称其小孙子在谢区某游乐场玩耍,玩耍过程中不慎摔至手臂骨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负责,但经营者以张贴了安全告示为由,拒绝负责。谢区消保委调解时告知经营者,保障消费者安全不能以安全告知张贴就免除责任,最终,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

  2020年8月,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王女士的投诉,其在2020年6月份在谢家集区某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电视,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屏幕出现竖纹,且电视屏幕漏光严重,经营者表示电视屏幕有竖纹是人为原因不予处理。谢家集区消保委依据法律规定的耐用商品倒置举证规定,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证据,经营者没办法提供相关证据,最终,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电视。

  2020年9月,谢家集区消保委收到边某等十余名消费者投诉,称某加油站宣传充值3000元就赠送价值1688的商品,消费者充值后,领取赠品时发现,赠品质量差,怀疑是假冒商品,经谢家集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2400元商品,同时,针对经营者的行为,转至谢区市场局查处。

  2020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前几年在某家具店购买价值一万余元的品牌橱柜,商家承诺购物后每年返款1050元,十年返完,但经营者还有三年的返款未返回,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市消保委联系,该经营者履行返款协议。

  2020年11月,消费者金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开发商处购置房屋、租赁车位,经营者承诺车位后的空位归属消费者,后签合同时却拒绝承认,经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160余万元。

  2020年12月,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根据样品选购床垫等家具,工作人员承诺床垫为全乳胶,并交付2万元货款,但其后发现该床垫没有乳胶成分,消费者不再购买,并要求退款,经营者迟迟不予处理。经市消保委协调督促,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已交货款。

  2020年12月,消费者朱先生向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商场购买某品牌儿童床,约定材质为桃花心木,并支付6000元货款,到货后发现实际材料与约定不符合,遂提出退货退款,但经营者一直不予处理。经市消保委协调,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2020年,市卫生健康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监督责任,2020年,全市卫生系统共查处各类案件113件(含市本级23件),罚款金额123.3778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3.159万元。

  2020年4月3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反映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田家庵区中环158 的1710室内为其进行埋线双眼皮、眼睑抽脂、激光脱毛。该委于2020年4月3日下午组织执法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现场发现该场所内放有一台激光脱毛机,据李某某陈述自认确于2019年11月14日对举报人实施了埋线双眼皮、眼睑抽脂手术及激光脱毛,并收取医疗美容费用人民币5500元。李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田区卫健委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没收非法所得5500元、没收激光脱毛仪1台,合并罚款人民币2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2020年5月26日顺利结案。

  2020年6月3日,谢家集区卫健委接群众投诉举报“王某某内科诊所非法开展B超诊疗活动”,执法人员前往该处调查时发现,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范围为病人做B超检查并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韩某某(另案处理)从事B超检查诊断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马停止执业活动。以上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罚,谢家集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王某某内科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最终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2019年9月,安徽省卫健委综合监督所对淮南某妇产医院执行省级“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院采集孕妇外周血标本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淮南市卫健委受理省级案件线索移交后,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院不能提供与产前诊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关的资料证明,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共采集了71名孕妇外周血标本交由合肥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展“无创DNA”产前基因检测。2020年3月,经案件合议认定,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等规定,淮南市卫健委作出了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3444.37元,并处413777.4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以该院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2020年10月9日结案。

  2020年9月9日,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在田家庵区某药房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检查,发现该药房经营的2种消毒产品存在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不齐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此2种消毒产品还存在标签说明书违规标注疾病名称、违规使用“高效、广谱”用语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淮南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给予该药房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该案在调查期间,淮南市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积极联系涉案2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案件协查,最终确定了违规产品的证据,为案件顺利办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涉案的2家企业也分别受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处罚,使消毒产品违规生产的源头企业同样受到法律处罚。

  2020年3月27日,田家庵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在位于田家庵区电厂路263号门面房检查时发现,刘某某私设行医场所,该场所占地约18平方米,一进门右侧摆放一个工作台,工作台内放有义齿基托树脂2瓶、合成树脂牙6盒、牙用不锈钢丝10卷、电动打磨机2台、牙科器械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刘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案件合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田家庵区卫健委作出了给予当事人刘某某没收义齿基托树脂2瓶、合成树脂牙6盒、牙用不锈钢丝10卷、电动打磨机2台、牙科器械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盒;合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而于2020年6月18日顺利结案。

  2020年10月15日,淮南市卫健委卫生执法人员对淮南某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急诊治疗室工作台上一瓶正在使用的安徽康迪消毒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坤鼎牌”免洗手消毒凝胶标注的开启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产品使用有效期为2018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该院消毒供应室打包台上一瓶正在使用的山东安捷高科消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安捷高科牌”复合醇手消毒凝胶标注的开启日期为2020年1月21日。该院急诊诊疗室和消毒供应室没办法提供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报告。同时,该院也没办法提供医疗废物运送专用工具的清洗消毒记录。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淮南市卫健委作出给予该医院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以被处罚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结案。

  2020年5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八公山区卫健委接到市民缪某某电线日在位于八公山镇钱淮村大瓜地车站西40米张某某住所处接受过张某某对其进行双侧输卵管堵塞的不孕症治疗,服用药物疗程结束后,近期经复查后无效,就退款事宜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对张某某的行医行为进行举报。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立即与缪某某进行联系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缪某某于当日下午向区卫健委卫生监督员提供了印有“专治妇科病、张振海医生”等信息的名片一张,缪某某2019年10月4日-22日期间在用药过程中与张振海的聊天记录截图照片,缪某某2019年9月8日支付宝交易中对方信息为“振海-139****8820”、金额为7000元的支付记录截图照片,用药说明及已用过的药丸外壳等物品,并称已与张某某达成退款协议,张某某已退还其治疗费7000元。八公山区卫健委于2020年5月14日对张某某住处进一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缪某某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八公山区卫健委对当事人作出了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15日当事人已自觉履行,该案于2020年6月22日结案。

  2020年8月14日,在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中,寿县卫生健康监督管理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出厂水进行了采样检测。2020年8月18日,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该公司2020年8月14日的出厂水浑浊度为2.02NTU(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浑浊度限值为1 NTU),出厂水浑浊度不合格。2020年8月26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了2020年8月14日的出厂水抽检结果。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加强水质自检工作,浑浊度自检合格后才能供水。经案件合议认定,某自来水有限公司出厂水浑浊度不合格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寿县卫健委依法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2日,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2020年度,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在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支持下成功侦破了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各类刑事案件20余起,抓获嫌疑犯70余名,收缴涉案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案值1000余万元。我市公安机关侦办的部分典型案例有:

  2020年1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查明,嫌疑犯程某龙长期从事冷冻食品经营业务,其明知疫区印度的牛肉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的冷冻食品,仍从河南以远低于市场行情报价购入走私的印度牛肉来淮进行二次销售。公安机关共查获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牛肉约1.5吨。此案件的及时侦破,防止了这批牛肉流入市场,保障了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20年6月,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谢家集一大药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该药房售卖的部分保健食品含有“二甲双胍、西地那非”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现查明,嫌疑犯徐某(系药房老板)从嫌疑犯任某、朱某民、李某心处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大量含有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从而牟取暴利,此案中的保健食品涉案价值为30余万元。

  2020年12月,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成功打掉以嫌疑犯王某浩、李某豆为首的跨贵州、四川、山东、河南、安徽等地的制假售假团伙,抓获嫌疑犯7名,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假冒茅台、五粮液、古井、口子窖等系列知名白酒,共计12000余瓶以及用于制作假冒白酒的生产工具和大量包装材料,涉案价值200余万元。

  嫌疑犯王某浩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0年5月,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日分别成功捣毁位于大通区两处非法存储、销售劣质汽油的窝点,破获省厅挂牌督办案件一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行政处罚3人,该案除非法储存劣质汽油窝点4处,现场查获劣质汽油约20吨,查扣涉案车辆3辆,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现查明,嫌疑犯尹某从嫌疑犯贺某威、李某东、李某猛、李某林处先后非法购买劣质汽油200多吨,在田家庵区林场路一临时板房内非法储存、买卖汽油给私家车加油。

  嫌疑犯尹某等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0年2月,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根据外地公安机关转发线索,成功抓获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甫、王某姣,在制假窝点现场查获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的设备一套、成品口罩10000余只、半成品口罩26000余只及原材料若干。

  现查明,2019年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甫从外地购买“3M”口罩模具并开始生产假冒的“3M”品牌口罩,王某甫通过其妹王某姣向下线万只。

  犯罪嫌疑人王某甫、王某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据悉,下一步,淮南市公安局将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密切协作,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为淮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先存钱,再消费”的预付式消费逐渐兴起,但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导致商家“关门大吉”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消费方式还存在商家不履行承诺、退卡难、跑路等消费隐患,也因此,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屡见不鲜。

  投诉人陈某在寿县一健身中心办理了两张健身卡,共计2880元,办卡时健身房设施并没有完善,工作人员说健身卡何时激活都可以。后来健身房并未按时开业,陈某发现健身卡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已经被激活。消费者要求补齐年卡时间,健身房不同意,协商无果要求退卡,健身房拒绝,并且承诺帮陈某转卡并全额退款,也未结果。

  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举报后了解情况,发现消费者投诉内容属实。健身中心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擅自激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诺退款却一直拖延,更是对消费的人合法权益的漠视。经过协调,该健身房同意陈某退卡,并退还2880元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案中,该健身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够履行当时激活卡的承诺,并且做虚假开业消息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无法正常使用,最终给消费者退货退款并赔偿。

  倪某、苏某等多人对于某浴室关门后无法消费进行投诉。田家庵区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后,第一时间做出详细的调查,和田家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过调查,某浴池开业一个多月,因消防不合格关门整顿,之后便没有再重新营业。据统计,这一事实共造成倪某、苏某等96位消费者共约合人民币近万元,使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由于经营者拒绝进行调解,也无法联系。田家庵区消保委依法对其通过公告、邮寄的形式送达《田家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当事人经营者仍然不予配合调查,不接受调解。田家庵区消保委因与当事人经营者无法联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作并送达《田家庵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多方查询和努力,经营者终于同意见面协调,经过耐心劝说,经营者表示愿意对消费的人进行退款。

  这起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较为合理的消费服务条件,而经营者关门,导致消费者预付卡无法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葛女士在某美容机构办理了预付卡,在正常消费期间,葛女士因为个人原因离开了淮南,过了一年多的时间,葛女士再度回到淮南,前往美容机构消费,却被告知系统升级了,葛女士没及时升级,其预付卡不可以使用了。

  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及时联系该美容机构,了解详细情况。经营者表示,消费者葛女士之前确实在其处消费,但后来该公司系统升级,需要花了钱的人所持卡进行实名认证,葛女士错过了认证时间,导致没办法使用。

  市消保委告知经营者,葛女士留有有效的联系方式,经营者不能单方面以所谓“系统升级”的说辞,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应当积极主动的解决实际问题。在市消保委一再督促跟踪下,最终该美容机构同意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升级卡,允许消费者正常使用。

  本案同样是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营者应当提供较为合理的消费服务条件。而本案中,经营者单方面以“系统升级”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受疫情影响,许多商家歇业、停业,或员工未能到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接受服务,促使有关预付式消费投诉日益增多。据了解,2020年1月至12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咨询35715件,关于预付卡、订金等退订退费类的投诉举报咨询共计195件,主体问题集中在健身馆、美容美发、住宿餐饮、培训机构、婚庆等行业的预付卡、订金退费纠纷。

  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示警醒我们,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在办理预付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判断自己的需求。要冷静地分析哪些是近期会频繁发生的消费,针对这一类消费考虑办理预付卡。要控制消费冲动,尤其不要被经营者的大幅度折扣吸引,因为折扣实质上是压缩经营者的利润空间,而没有利润或利润极少的经营活动是难以为继的。

  二是了解发卡企业的情况。消费的人在选择预付式消费之前,应当先了解经营者的情况,如是否证照齐全;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等;选择规范经营、有一定规模的商家;清楚地了解预付卡的应用限制范围、期限、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三是一次性存入金额不宜过大。预付式消费一次性存入的金额应当与每次消费所需的金额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确保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消费完毕,预付款的消费使用周期越长,意味着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四是要收集和保留相关的材料。消费者要注意记录经营者所持营业执照上的准确名称,保管好经营者的有关宣传册页、预付卡协议、付款凭证和个人消费的记录等,便于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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